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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农业局关于出台《北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3 09:20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 背景和依据

  随着我市畜禽饲养数量不断增加,病死畜禽数量不断增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丢弃甚至出售、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养殖业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所以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根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2016年3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国务院和自治区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从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管理机构职责,进行全面部署、系统推进。为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北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对促进我市养殖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美丽北海十分必要。  

  二、《北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任务

  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建立健全以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为主,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分散处理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边远乡镇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科学采用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努力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工作目标。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三、主要内容

  (一)升级改造畜禽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逐步淘汰县区级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焚烧处理等技术,率先在合浦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廉州购销站屠宰场、北海市恒烽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屠宰场等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等环保处理方式,升级、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建成科学环保的与之无害化处理处理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设备;督促指导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已备案登记的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活禽交易市场等场所,按照“自建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购置和升级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与处理量相适应并正常运转。并将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正常运转作为主管部门防疫条件审查、无害化处理补助资格申请的重要内容。

  (二)统筹建设县(区)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各县(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与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适应的集中处理场,积极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引进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参与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与运营。合浦县作为养殖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要根据本县实际情况,至少建成一个以上县级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和与之配套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体系,负责全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银海区、海城区、铁山港区根据实际需要,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一个覆盖三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与之配套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体系,负责三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由于涠洲地处海岛,养殖量不大,建议涠洲岛自行规划建设一个与养殖量相适应的收集和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点)。

  (三)规划建设乡镇级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网点

  各县(区)要在规划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的同时,在无害化处理场覆盖到的每个乡镇合理规划建成一个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收集网点除配备专用设施设备外,还应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监管,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开展。

  这里首先要明确文件中根据各县区养殖量来看,全市共建2个无害化处理厂,合浦县1个,三个区合建1个,建设完成以后,基本上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模式方面,自治区政府文件对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的无害化处理推荐了三种处理模式:高温高压化制、高温发酵、碳化。

  其次是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我们参照了其它市县的做法,结合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中得出的经验,建立乡(镇、街道)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也可以依托动物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镇兽医站,建设3到5公里为覆盖半径的、建立统一标识的收集暂存点。我们规划建成以后,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能覆盖到全部的涉及有畜牧养殖的乡镇。

  目前,我市有部分大中规模的养殖场建设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以自建,也可以是规模养殖厂跟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签订协议。规模养殖厂自建的处理工艺推荐选择生物发酵和化制的模式。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一)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了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购买列入广西农机购置年度补贴目录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予以优先理。

  (二)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养殖环节执行的是从2012年开始的每头猪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的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前期只是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场享受,但是从2014年起已经扩大到所有的生猪散养户。80元里面,中央补贴60元,省级财政补贴10元,要求市里和县里共同补贴剩余的10元,但目前,我市只有三个区能够将剩余的10元补贴到位,我们希望随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所有涉及畜牧养殖的地方都能把补贴政策给落实好。

  屠宰环节执行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是每头屠宰的生猪享受无害化处理80元,同时还享受800元的损失补贴。屠宰环节是按照实际处理量进行补贴。

  针对补贴的80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4〕47号)文件上明确“谁处理,补给谁”。也就是说,按照规划建成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是补贴给无害化处理厂。但是各地可以统筹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各方利益,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实施。比如说,有的地方养殖者给20块,收集者给10块,无害化处理者有50块,科学分配财政补贴资金,各地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对于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可以将80元直接补贴给养殖户,就不存在收集者和无害化收集者的利益分配了。

  (三)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畜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单位合作,将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结合在一起,简化理赔流程,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在保障措施里面还有落实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内容。

  首先是土地方面,国土部门对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

  其次是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审批工作。

  再次是税务部门,对于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应尽量给予优惠政策。

  最后是供电部门给的优惠政策——用电。畜禽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的设施运营用电给予优惠,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五、关键词和有关政策解释

  1、养殖环节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元/头,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2、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包括生猪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病死猪,但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3、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厂)或其他相关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户)。

  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给生猪养殖场(户)。

  由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收集、暂存、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

  4、病死猪:病死猪,是指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生猪。

  5、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处理病死猪,以消灭其所携带病原体、达到无害目的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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