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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06-11 11:17     文章来源:市委宣传部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柳金红

201766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419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525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7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现在,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检验着政府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过去,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这两部法规、规章在指导城市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规范管理城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仅仅适用现行的两部法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同时,城市管理体制也面临着改革,根据201512月下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北海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在2017年推进城市执法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事项立法先行的原则,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我市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确定为首部实体法的地方立法项目。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58月,我市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授予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并向市委请示。市委高度重视,批准了该计划,并要求市人大主导,市政府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立法任务。2016310,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在广泛借鉴、充分吸收区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基础上,通过组织调研、专家论证、部门协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开展立法协商、向市委和自治区人大请示汇报等方式,围绕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反复调研论证,数易其稿,经过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最终获得通过,并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将20177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总结了我市多年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经验,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理清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了社会各方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同时,结合北海实际,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户外广告管理、沿海沙滩容貌管理、运输车辆撒漏等,均作出了可行性规定。对城市管理中顽疾—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公共场所晾晒物品、运输车辆撒漏和海滩摆卖等5种行为,从北海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了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管线井备案、沿海沙滩容貌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等上位法立法空缺问题,在法律责任中创设了行政处罚。根据教育在前、处罚在后的人性化立法指导思路,《条例》在很多条款中规定了处罚前置条件,即拒不按要求改正才处罚。

记者朋友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关系到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助推文明城市的创建,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制保障。希望社会各界对这部法规给予关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让《条例》深入人心,为做好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北海的城市品味和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开放城市、舞起四个龙头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1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本条例如何设置执法主体?(包能华副主任)

条例第五条根据我市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北海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在2017年推进城市执法改革,出于立法要与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在第五条第三款增加“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规定,目的是为城市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以保持法规的前瞻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2、条例第二章设专章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明确了责任区、责任人和具体责任,请问这是基于何种考量?(吴海业副主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是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国内地市通行的做法设立。通过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强化指导、监督和检查,旨在强调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传递出城市是我家,环境靠大家的城市治理理念。

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供,宠物犬的数量逐年增加,居民在公共场所遛狗产生的粪便没有及时清理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对此有何规定?(李全文主任)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违反本条规定,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北海三面环海,沙滩是北海的显著的地貌特征,请问条例对发生在沙滩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何约束?(李全文主任)

长期以来,海滩兜售、摆卖、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沙滩容貌和环境卫生,同时也带来巨大的安全防火隐患,市民和游客反映强烈。为此条例二十八条对上述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关的罚则。期待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个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5、鱼汁洒漏污染环境,长期以来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请问条例对此是否有规定?(包能华副主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严实密闭的防护措施,防止泄漏、遗撒。这里面讲到的运输流体物质就包括运输冰鲜水产洒漏的鱼汁。同时对运输砂石、土方的施工车辆遗撒、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6、条例二十二条规定“车辆应当在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但是现在北海划定的停车位置有限,满足不了市民车辆的停放要求,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城管局游君宇局长)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关于北海目前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我们在立法调研中也听到类似的反映。条例生效后,城管部门将会同交通安全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尽量增设停车位,以满足广大有车市民的出行需求。

7、我注意到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幅度有些高达十倍,这样会不会导致实际执法中的执法不公?(城管局游君宇局长)

赋予执法者相应的处罚裁量权,以方便执法者针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做出相应的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不超过十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在执法中,城管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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